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导师第一责任人岗位意识,根据宁夏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二条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按学位点选聘,教师申请选聘的专业原则上要与本人正在从事研究的专业基本一致。
第四条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即具备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政治素质合格,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能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够积极参与学科、学位点建设各项工作。
三、40(含4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50(含5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五条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但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获得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在国内外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且其中有核心期刊(包括CSSCI期刊或北大核心期刊)1篇,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三等奖1项。
第六条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的选聘,重点在专业学位范围内并与我院有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的单位内选聘。
第七条选聘办法与程序
一、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5月份进行,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二、申请人填写《宁夏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申请表》,应有2名本专业学位点现任硕士生导师推荐。
三、申请人向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研究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根据选聘规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者为通过,提出拟选聘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经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硕士生导师任期为三年,三年后学院对硕士生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对硕士生导师进行调整的意见。
第三章 招生资格认定
第九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遵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进有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凡拟在下一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需进行招生资格认定,通过认定者方可安排招生。
第十一条硕士生导师在招生年度8月1日年满60岁,终止招收硕士生。博士生导师终止招收硕士生的年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校内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原则上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的硕士生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学位硕士生课程。
二、本人目前实际可支配的课题经费能满足和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三、近三年学术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含3篇)以上,或发表核心期刊(包括CSSCI期刊或北大核心期刊)1篇,或被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采纳函(省部级领导批示)一份;
(二)独著或主编1部与本专业相关并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三)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以上研究成果奖励1项(含1项)以上;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含1项)以上;
(五)主持在研厅局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含2项)以上;
(六)指导学生获得自治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篇;
(七)主持的横向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声誉,并经相关单位正式推荐的人员。
二、近三年科研成果达到本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条件。
第四章 招生申请及审核办法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启动,6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年学校通知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研究院提出申请,研究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
二、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定,确定拟招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招生导师名单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近三年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不予认定:
一、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或学校组织的质量抽检中结果不合格。
三、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
四、出现过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回族研究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大学回族研究院硕士生导师选聘细则》同时废止。
回族研究院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