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民族学一级硕士点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资格认定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资格认定办法》(宁大校发〔2022〕113号),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评价改革,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水平创新型研究生导师队伍,持续提高我校民族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结合民族学学科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选聘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实行聘任制,以民族学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一般安排在每年 5 月、6月进行。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按一级学科选聘,申请者的学科专业方向须与民族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所设学科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申请人须提交相关情况的说明。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者,具备申请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潜心教书育人,业务素质较高。
(二)近五年(2019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经民族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认定通过。
(三)申请时须提交至少 2 项本人近五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所取得的代表性业绩成果,附原始佐证材料和能够表明本人学术贡献或科研能力的成果报告;代表性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以第一作者在民族学学科专业方向或相近学科领域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 1 篇及以上(中科院分区3 区及以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或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中 T2 以上,CSSCI 收录期刊和集刊<不含扩展版>),并提交检索报告,发表的外文期刊需要提交全文中文翻译;
2. 作为主编或重要参编者(排名前两位)公开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教材;
3. 以主持人结题或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政府企业委托项目;或以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位)结题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4. 以第一完成人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位)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或文学艺术奖及以上;
5. 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被厅局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采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
(四)申请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57 周岁(1965年7月1日以后出生),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等条件下,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经历的申请人应优先选聘。
(五)对当年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人员,可直接选聘为硕士生导师。
第五条 申请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人所在单位一般应与我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建有稳定的合作关系;超过3年的(2021年及以前)外聘硕士生导师应按照《宁夏大学外聘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规定》(宁大校发〔2023〕81号)重新选聘。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聘任资格申请表》《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聘任资格申请人基本情况一览表》,报送相关支撑材料至民族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所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民族与历史学院),由学院根据制定的选聘细则,组织本学科专家组进行评议,报所在人文与民族学部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汇总,并经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公示后,向研究生院学位管理中心报送审议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和申请材料。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遵照“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动态上岗、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般安排在每年 6—7月进行。
第八条 拟在下一学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含外聘导师)均须进行招生资格认定,认定通过者方可安排招生。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在招生当年度 1 月 1 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终止招生申请。身体健康、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业绩特别突出,在终止招生两年内,在民族学或与民族学紧密相关的领域取得如下业绩之一者,由民族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所在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民族与历史学院)和人文与民族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可继续申请招生1-3年,其中继续招生3年:
(一)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
(二)获教育部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一等奖。
(三)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继续招生2年:
(一)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二)获教育部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二、三等奖。
(三)获批教育部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四)研究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五)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高水平论文。
继续招生1年:
(一)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二)其他经专家认定的高水平成果。
同时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认定招生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有充裕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并保证培养质量。
(二)科研方向稳定,工作业绩突出;申请招生时,主持在研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政府企业委托项目,实际可支配科研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培养需求。硕士生导师须以本人可支配科研经费为硕士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人文社科类学术型硕士生至少2000元/生/年。
2024年招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时,满足一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时,1.主持在研校级以上科研类项目(不含教改项目),在研经费1万元以上;2.主持在研全国性行业学会项目,在研经费1万元以上;3.有教育部级以上结题项目,同时该项目的结余可报销经费不少于1万元。
(三)主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学位点建设,并取得实际成效。
(四)对当年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人员入职后三年内保障每年招收一名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或本行业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经我校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的人员。
(二)科研方向稳定,工作业绩突出;在研科研项目(含横向委托项目)的实际可支配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培养需求。
第十二条 招生资格认定程序
(一)硕士生导师填报《宁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向民族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所在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民族与历史学院)提出申请。
(二)民族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所在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民族与历史学院)根据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及其业绩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提交人文与民族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民族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所在人文与民族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时,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为通过,将本单位招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招生资格:
(一)依据《宁夏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二)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组织的质量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 年内不得招生。
(三)近三年内,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其盲审结果有 2 篇以上(含 2 篇)为“不通过”。
(四)拒绝承担培养单位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或者出现教学事故,给学校教学工作带来较严重不良影响。
(五)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评估,确认近期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或被认定存在其他不适合招收研究生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两年内在民族学及紧密相关领域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优先分配招生名额:
(一)产出第四条所列的重大成果(可多分配名额)。
(二)在《民族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等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
(三)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社会规划项目。
(四)获批国家民委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项目。
(五)获批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
(六)入选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人选。
(七)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采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
(八)其他经专家认定的高水平成果(含省级及以上奖励)。
(九)其余名额按照产出民族学领域高水平成果依次分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为准。
宁夏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
(民族与历史学院)
2024年5月6日